民间借贷的限额:中国应如何应对?
时间:2023-07-04 19:40:56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没有限额的。写借条要有书面凭证。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最好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以免口说无凭。有条件的,还可办理借贷公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提示我们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故债权人出借大额借款给他人时除了需常规的提供借条等证据外,借款人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的,有合理解释并列举了大量原告证据上的疑点。则所谓的出借人:原告必须进一步向法庭陈述借贷发生细节,包括款项交付原因、时间、地点及资金来源等,以便法庭进一步审查借贷实际是否发生。

民间借贷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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