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案件审理之诉时,不必亲自出席操作,申请人亦可委任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办理。
然而,如有可能的话,宜由当事人亲往法庭办理。
若当事人缺乏独立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则由其合法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行事。
以下这些人士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事务: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工作人员;注册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属工作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合格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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