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因为在实务中污染受害人的原告,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因此此时应将举证责任予以倒置。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项进一步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包括:
1.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偿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陪护费等;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不但要赔偿被侵权人,还要承担恢复环境的民事责任,拒不承担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以下构成要件:
1.发生侵权的行为,也就是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
3.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的联系;
4.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进行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全文7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