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程度者并不形成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蓄意做出某些行为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倘若行为人为过失所致,并不知情他们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含有毒害性或有害成分,且这些行为并未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便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而言,其含义主要包括:
在生产以及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故意掺杂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或者在销售过程中,明知自己出售了掺有上述物质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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