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除了“有配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之外,其他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处理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同居关系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签订协议,双方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协议解除同居关系需要公证吗
现代社会,很多人对于婚姻的观念都已经较以前有所不同,很多年轻男女在确定关系以后会选择住在一起。同居虽然会增加双方的了解,但是如果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很多人选择协议解除,那么,协议解除同居关系需要公证吗
协议解除同居关系需要公证吗
在现实生活当中,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有很多,有很多人都有了孩子。同居能够加强彼此了解的同时,也会暴露出很多的问题,问题化为矛盾就会影响双方的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他们通常会就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协商,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双方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以后,很多人害怕对方反悔,也为了减少将来纠纷的可能性,会要求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的公证,双方能就此协议办理公证吗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1、双方如果仅仅是同居关系,协议也仅仅是对于双方同居关系的规定,双方均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关系,公证此类协议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意义,并不属于公证的范围。
2、如果是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协议,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允许公证的。
3、如果协议约定涉及到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参照最高法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是允许公证的。
一般来说,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一定会涉及到双方的财产问题,在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并不能单纯地认定为婚姻中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应该在解除双方关系时协商一致,公证并不是必须的,需要看个人的选择,但是公证可以增强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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