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属于谁?
时间:2023-04-17 18:20:15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涉及到工商变更、缴纳税费等等的事情,我们今天讲的不是股权转让后涉及到的事情,而是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属于谁的问题。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的利润,它在股权转让前是属于前股东、新股东还是两者共有呢?我们今天就这些问题进行相关介绍。

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属于谁

未分配利润归属应区别对待。股东能否取得利润分配在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公司是否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从股东请求利润分配的条件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东要想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一般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股东要具备股东资格,二是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三是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丧失股东资格,但仍然可以要求公司给付。

如果股东会未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无论双方通过协商还是评估来确定股权转让对价,都应当已经考量未分配利润的因素。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便丧失利润分配请求权,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权受让方,并作为受让方投资的回报。

第二、从双方有无股权转让的协议看。《公司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且均应遵循其约定。要明确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属于谁最好的办法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双方的权益归属确认好,既可以约定归属原股东,也可以约定归属受让方,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第三、从诚实守信及公平原则看。在司法实践中,在股权转让时,不乏原股东隐瞒公司已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事实,导致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过高,显示公平。此时,受让方可以以原股东违反诚实守信和显示公平为由,要求原股东适当返还已分配的利润。受让方也可以原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对价显示公允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原股东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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