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被害人如果不满意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立案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子应通知公安机关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被害人不满意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立案决定,他们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子应通知公安机关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 果 被 害 人 不 满 意 公 安 机 关 不 立 案 决 定 , 怎 么 办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刑事案件。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意。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被害人。若被害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其次,《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害人可以不经公安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意味着,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如案件涉及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综上所述,若被害人對公安机关不立案決定不滿意,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請復議,也可以不经公安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而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后,应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公安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后,应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若被害人不满意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立案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子应通知公安机关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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