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中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是什么
房屋拆迁中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是指因拆迁导致商铺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全国各地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不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征收前的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期间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释]本文是关于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赔偿问题。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拆迁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该条例明确,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有利于减少房屋收购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发生。一是赔偿生产经营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基础,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被征用。
非住宅房屋认定涉及停产停业赔偿。认定该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即商品房;二是经营行为合法,不违法;二者缺一不可。二是拆迁是否应当提供临时安置;选择房屋产权交易所的,在房屋产权交易所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解释]本条是关于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需要搬迁居住的,将收取一定的搬迁费。这部分费用属于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在产权交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被征收人自行过户的,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对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责任,无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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