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法清算中应如何操作
时间:2023-05-07 20:54:04 1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强制解散的,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二)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下列业务:一、接管公司财产;二、关闭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取消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不同。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刊登3次。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债权公告之日起90日内公告。(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拟订并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讨论批准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3,支付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五)剩余财产的分配支付上述费用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重新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6)终止清算分配后,清算组应当制作终止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不能清偿债务的,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清偿。破产的要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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