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吗?
时间:2023-04-22 21:20:14 1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耿先生家的保姆,是今年春天从家政公司找来的,当初双方对休息时间和工资的事情都说得很清楚,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可是前不久,保姆突然向耿先生提出,她在别处做保姆的老乡说,根据劳动法,她能享受每个星期都休息的权利。如果不能休息,就应该得到加班费。当初在家政公司签协议的时候,可没有这些说法,我觉得保姆的要求不合理。耿先生说。

在社区和家政公司参与下,耿先生和保姆协商过此事,但没有结果。家政公司负责人拿着当时的协议表示,虽然协议约定每月休息两天,但具体事情还可商量,让耿先生和保姆再沟通。今日,记者咨询了另外几家家政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保姆的休息情况,目前无硬性规定,通常都是每月休息两天。采访中家政公司也都承认,保姆的休息时间确实比一般工作者要少,希望雇主能给予同情和方便。

山西民星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表示,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保姆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和家政公司一起与耿先生协商休息权。万柏林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宋队长告诉记者,劳动部门监督的休息权,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的休息时间,而保姆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应该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经过调解,保姆暂时增加了一天休息,双方表示还会继续协商。

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保兴家政公司经理杜**介绍说,现在像北京等地的家政服务人员,已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使保姆成为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员,雇主将费用全部支付给家政公司,由家政公司给保姆发工资,这样就形成了规范的劳动关系,保姆也可根据劳动法得到相应的休息和福利待遇。而目前太原市场上,家政公司只承担了中介角色,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各种事宜全凭双方协商,而协会现在正在借鉴外地先进做法,推动家政公司劳动模式的转变,这种保姆与雇主的争议,会随着家政服务逐步规范而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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