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就负主责吗
时间:2023-05-03 15:54:25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就负主责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以下情形的,出现以下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但是致人死亡的一方并不当然就一定会负主要责任: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侵权人依次进行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的具体内容

1、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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