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或其资产位于异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授权后,可由该异地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执行程序,代为实施强制执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接收到这一法律义务后,必须积极履行职责,无权对此表示拒绝或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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