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经各级环保部门筛选和我厅核实,现决定对我省第二批超标及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附件1)。委请各省辖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本辖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均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厅将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被公布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完成审核后,请各省辖市环保局根据《江苏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要点》(附件2)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我厅。对2004年公布的我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依照上述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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