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的,带齐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要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后再婚是否享有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又再婚的,依然享有子女的探望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判决执行的方式,在相应的时间、地点、期限进行探视。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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