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人士可申请领取公积金:
(一)购买、新建、改造及大型修复自住房产者;
(二)离任休养及退休人员;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其所在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约者;
(四)境外长期居住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者;
(六)房租负担超过其家庭工资收入所设定比例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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