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孩子门牙磕掉,12万赔偿金不容忽视(附图)
时间:2023-07-05 14:05:47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9岁孩子磕掉门牙的具体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发生且是学校的过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属于意外的,学校并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分担责任。对于在学校以外被磕掉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停工期间农民工捞铁锚溺水死亡雇主赔偿12万元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工受雇期间溺水死亡,雇主被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为12万元。

2008年11月,农民工邱某受雇于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2月初,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仍然由李某负责。2009年1月底,捞砂船的铁锚掉入水中,邱某与李某一起下船打捞,不料,邱某溺水身亡。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邱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庭审中李某辩称,砂场已经停工,并未雇佣邱某捞锚,邱某主动帮忙打捞铁锚,出事故应该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认为,邱某于2008年11月受雇于李某,在李某的捞砂场,利用自己的技能,接受李某给安排的驾驶捞砂船的工作,并且约定了日工资,吃住费用由李某承担。事故发生时,李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与邱某解除了雇佣关系,故李某与邱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铁锚是捞砂船上的必备设备,邱某捞取铁锚的行为与其驾驶捞砂船的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与李某的利益有客观联系,故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人民币 最新知识
针对9岁孩子门牙磕掉,12万赔偿金不容忽视(附图)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9岁孩子门牙磕掉,12万赔偿金不容忽视(附图)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