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出手续的办理车主凭介绍信及其他相关证明(如调令、交易发票)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办理转籍手续。车辆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公安车管部门将收缴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在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的变更登记栏内签注"转至某省某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连同《机动车转出通知单》装入档案,密封后邮寄或交车主本人带到新的车辆管理所办落户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发给车主临时号牌,以便行驶至新的车主地址。
二、转入手续的办理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车主本人。2.转籍车辆档案(车辆资料均按新车入户要求审核);3.原转籍地车管所核发的临时号牌;4.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指小客车类,存档);5.省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存档),省内迁入车不需刑侦。6.机动车辆登记表(存档);7.车辆彩色照片4张(贴行驶证、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表各1张,备用1张);8.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各3份(贴机动车登记表、省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档案袋各1份);注:车主自带当地车管所密封档案前往省厅车管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省厅车管所对迁入档案审核无误后,填写《转入车辆准予入户通知函》封存车辆档案内,并将有关机动车转入数据录入计算机转入本省车管所。以下车辆暂不办理迁入手续:接近报废期限一年内的车辆;罚没车辆(全国统一《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车辆除外);赠送车;改型、改装车辆(如省内迁入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的含义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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