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签订保密协议之后,工作单位应当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果在停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按时给予劳动者补偿金的,该保密协议条款失效。同时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保密的期限,当保密期限到达时,该保密协议失效。
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有:1、保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保密协议违背公序良俗;3、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即保密协议无效。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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