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不是一个意思,区别:概念不同;性质不同;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效力不同这几个方面。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是一种公司满足成立条件而存在的合法状态,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
一、公司法人是做什么的,有怎样的特征
法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而是由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1、无权利能力之社团说。此说认为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2、合伙说。此说认为,公司设立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为合伙人,发起人所形成的团体为合伙,公司未能设立成功的,由发起人对该团体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3、非法人团体说。此说认为,设立中公司是为了某种合法目的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的立法规则设立的人之集合体,能够以团体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其财产受法律保护。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的雏形,在接受了股东出资之后已经有相应的财产承担责任;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之后,已经具有了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能够以团体的意思去从事一定行为。但从法律形式上看,由于其未履行登记,未获法律人格,应为非法人团体,因其构成要件又有别于一般非法人团体,故可视为一种特殊的非法人团体。
三、法人及实际经营人
公司法人与实际经营者的区别有一般法人只是一个挂名没有实际的参与权,如果发生利益的纠纷不一定会承担法律的责任;而对于实际经营者将会承担一个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也有实际的控制其它人的权利。公司法人与实际的经营者是有很大的区别,而且这种区别一般就在于一个是属于实际的掌控者,而另一个是不完全是属于掌控公司的人物,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两者也有不同的条款,所以,不同的人物代表的责任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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