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其被损害的权利,对于被告不适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也应以补偿不适格被告人因错误被诉所受损失为限,给予赔偿。通常应包括以下几类:
(一)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等损失。
此类损失是被告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支出的,是最基本的费用。被告包括其委托代理等费用支出,以及因误工所造成的工资收入的减少。另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外出调查取证、有时可能需要将有关证据申请专业部门鉴定、出庭应诉等必须的车票、食宿、电话费、鉴定费等。以上费用应按被告实际损失的数额予以赔偿。
(二)律师费。
律师费是被告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我国有关法律对律师代理费是否应该获得赔偿,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支出,存在一种认识:聘请律师并非受害人所必须,其完全可以自己应付诉讼,律师费不应在赔偿范围之内。此观点前文已经提及,笔者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
(三)精神损失、商誉损失。
精神损失应予赔偿,现今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此制度也应当适用于被告不适格案件。那么原告就要赔偿被告的一切损失,并额外要给被告人损失费。因此我们在提起诉讼时候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自己还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此时我们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纠纷的话,一定要注意首先了解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规定和程序的适用等。
郝某某未经授权以原告名义提货,应由某某公司向原告承担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收取原告的预付货款后,应向原告交付饲料,按照合同约定也是原告到被告仓库提货,但因某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缺陷,致使郝某某在没有原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可以原告的名义在公司提到货,且该货物未发给原告而是发给了其他的人,某某公司的这一履行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视为未履行,因而应对原告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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