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周边关系应遵循哪些原则?
考虑到各方利益,相互理解,相互团结,当周边各方对土地、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时,必须本着协商一致的精神解决争议相互理解,团结一致;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解决前,当事人不得浪费土地、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侵占、毁坏财产。故意扰乱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相互配合,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违反邻里关系原则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还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纠纷。提供福利,方便生产和生活。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有利于财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和生产生活。比如在处理土地边界纠纷时,如果原土地边界没有划定,新的土地边界应当按照如何便于管理和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公平合理是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相邻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权利的行使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情况和顺序。(4)避免或消除妨害,并对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相邻关系种类繁多,法律难以对各种相邻关系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利益,妥善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做任何事都要注意原则,以免太乱。在处理周边关系时,不能轻举妄动,要遵循兼顾利益、提供利益、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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