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玻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全玻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
单层半钢化玻璃(热强化玻璃)和单层夹层玻璃不是安全玻璃。第三条国内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进口、销售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的要求。《条例》实施以来,新建、扩建、改造,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的装修、维修工程和其他构筑物,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安装安全玻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的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和安装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和中国玻璃工业协会协助实施,指导玻璃行业遵守。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安全玻璃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进口安全玻璃应按国内同类产品强制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口。建筑施工单位购买的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提供国产安全玻璃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提供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第六条下列建筑物需要玻璃作建筑材料的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七层以上建筑物的窗户;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距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璃幕墙除外);以及;
(4)斜组合窗,各种吊顶(包括天窗和采光顶),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壳;
(6)室内隔断、卫生间围墙和屏风;
(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围栏和中庭内挡板;
(8)行人步行地板;(九)水族馆、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大厅等部位;(十一)其他易受冲击、撞击并造成人身伤害的部位。本条第11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中提到的部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条例》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当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工艺设备齐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建立和提高质量检验制度、必要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经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建筑物部位。第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施工单位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五条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并在安装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一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二条处罚(一)安全玻璃质量本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强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撤销其认证。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