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职务侵占数额最新的标准
时间:2024-01-09 05:30:31 3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上海市关于职务侵占数额最新的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一百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若国有企业的员工发生上述行为,按照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岗位上的便利,能够有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以及经办事项的权利,或者指挥、依靠下属的权利。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参照受贿罪、贪污罪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来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百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在实践中的认定程序较为繁杂,且存在多笔款项多种评价的情况,建议遇到职务侵占的情况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保障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区别有哪些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

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罪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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