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跟随何方将直接决定其归属
根据我过民法典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即被视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他们的头脑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识别和判断行为对错的能力。
当面临处理涉及到子女抚育权利的案件时,不可忽视对子女自身意愿的考量。
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并不等同于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任意决定自己跟随哪个监护人生活,只有在男女双方均拥有同等抚养子女的实力与条件的前提下,法院才可能会非常尊重并回应子女的意愿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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