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6、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7、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分配利润前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
8、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公司和普通合伙公司的区别
1、合伙人区别
(一)普通合伙人: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公司: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出资方式
(一)普通合伙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财产转让规定
(一)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责任承担区别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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