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资本主义国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上,即劳动者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解决这一问题,原则上应遵循“合同高于法律”的原则,即首先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决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一个实体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发明创造都被视为服务发明。从单位角度看,用人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业务,员工有义务为单位业务的发展而努力工作。因此,职工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于履行职责的发明创造,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作为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否为业余时间,作为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公司是否立项,作为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职务发明
5.根据岗位责任制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证明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证明了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研发成果相关的工作内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单位锁定。二是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项目转让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自己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后、原单位调动后或者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与本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全部属于职务发明范畴(二)业务范围比较(二)研发人员最后一个家庭单位的业务范围与申请专利的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同的,便于指导法院进一步调查,与研发项目有关的商务合同和发票有时能证明原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已用于研发项目。例如,一项专利技术的完成需要购买相应的研发设备、试剂等,如果行为人的原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相应的设备采购合同、研发相关试剂的采购协议、供应商发票等,极有可能为有争议的专利研发提供材料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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