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缓建后发包人有什么责任
停缓建后发包人的责任如下: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
2.资质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3.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发包人致使工程停建的原因有哪些
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
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
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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