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托管国家优惠政策是:
1.对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集中连片流转200亩以上,按照年流转费的20%对流入土地的经营主体(受让方)给予奖补;
2.对集中连片流转300亩以上,按照年流转费的30%对流入土地的经营主体(受让方)给予奖补;
3.对流转面积超过500亩或整村流转偏远山区贫瘠土地的经营主体,按照年流转费的50%对流入土地的经营主体(受让方)给予奖补。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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