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司商业秘密是否有效
时间:2023-03-02 21:12:01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认定

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前述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不能仅依据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秘密性: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3、保密性: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4、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述规定的,也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二、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许可使用均应签订合同,其中独占许可使用和排他许可使用还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1)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商业秘密,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上使用其商业秘密。

(2)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仍然可以相同条件继续使用其商业秘密,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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