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开公司后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包“包括:设计、战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底价等内容”,员工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达成保密协议,而如果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员工的责任,客户名单等信息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一是加强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一是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接触到企业高端产品信息和网管技术的员工的宣传教育,对这些员工进行相关保密培训,增强其保密意识和责任心。二是加强保密措施。有特殊工作权限的人员离职时,将立即终止其所有权限,认真审核其离职手续,不给其机会。二是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损失的重要途径。具体岗位可以规定免责期或预期违约金,预期违约成本高对员工违约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另外,对特定技术人员可以设置竞业限制,但对其设置竞业限制时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第三,对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行终身制,享受比普通员工更高的工资、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待遇。为了控制人才流失,我们应该给他们应得的奖励和待遇。他们思想稳定,工作稳定,不容易缺乏人才。第四,企业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首先,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做好以下工作:(1)判断该秘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采取的保密措施、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
(3)尽量减少因仲裁或诉讼导致的信息披露的可能后果。公司聘请专家鉴定“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与拟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条款或者有关协议,并要求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书面承诺不泄露或者使用审判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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