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3-03-06 19:22:35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1、子女教育:

子女接收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之出,每个子女每个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在学历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收技能人员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定额扣除3600

3、大病医疗:

除掉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并且在80000元内如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城市扣除标准每月1500

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没做扣除1100元,人口小于100万的扣除800元

6、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女的每月2000元扣除比例

非独生女由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定额扣除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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