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
时间:2023-06-06 15:24:37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出票行为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内容:

(1)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据,才算完成了出票行为。票据是要式证券,出票人只有将法定内容记载于票据上,关注票预安微信平台获取更多票据知识,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2)缺少法定内容的票据,如发票人姓名、收款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时间、地点、出票时间、地点及出票人签名等绝对应记事项之一的,即使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也不能认为票据有效。

2、承兑行为

承兑行为是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在票据注明承兑并签章,承兑票据行为即告完成。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按承兑金额的0.5%收取承兑手续费。

3、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B、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在开户行开立结算账户;

D、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E、满足开户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A、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

B、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

C、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D、开户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办程序

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开户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4、背书行为

票据的流通就是依背书方式转移票据权利。背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权利授予给他人的行为,背书也包括两个内容,即在票据后面背书和将已背书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行为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一般在无特别说明时,背书都指转让背书。因转让背书行为,背书人对票据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被背书人接替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债权。

5、保证行为

保证行为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行为,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成为被保证的对象,保证使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

6、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所退票据种类;

(2)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退票时间;

(4)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1)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7、质押

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8、挂失。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

9、付款行为

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并收回票据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付款行为的作出,持票人的票据债权实现,票据的流通过程结束,票据上的全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0、委托收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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