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
在民事法律当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生命权的实质和价值,体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
2、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4、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权利。
二、死者是否享有人格尊严权
在《民法典》的规定当中,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在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后,应该及时主张权利的保护与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金钱赔偿。
1、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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