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怎么办理
1、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属本单位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审核人对受理人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进行。
3、审批人对审核人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必要时核查申请材料。
4、申请人获取审批决定书,窗口领取或邮寄。
二、威海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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