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7-15 08:46:00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法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2、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3、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即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的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先由共同财产偿还,不够的话双方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效,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在实践中,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关键,这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经鉴别属于个人债务的,则应该由一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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