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有赔偿?
时间:2023-07-06 18:23:34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修期内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有赔偿。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一般由购房者自行负责,没有赔偿,但因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因屡修屡坏而超过期限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检测房屋质量

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设部门的质检站,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房屋质量鉴定可以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脱落、屋面漏雨、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等,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暖气不热、漏气,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放射性氡、甲醛、氨、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

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使用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常见也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如果质量问题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房屋建筑质量鉴定是房屋建筑工程结合后必须要进行的一行安全性检测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由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建筑方一同验收来认定,对不符合建筑质量的工程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重建或者整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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