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何谓“工程价款”
理解工程价款优先权,首先要正确认识“工程价款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含了材料款、人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是一种综合考虑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利益,既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又对这种优先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在直接支出,也就是限定在了工程成本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出于理解方便我们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成本”优先权。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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