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林还耕时对果树的相关补偿标准,总体上应以所在区域的产值价值为基础进行定价,同时需要结合果树生长周期中的培育阶段(第1至第5年)、初果阶段(第6至第8年)、盛果阶段(第9至第25年)以及衰果阶段(第26年及以上)等不同阶段的平均每株价格来进行支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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