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可能会被罚款20元至200元不等,同时可被暂扣相关经营工具。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这些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依据相关法规,若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其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可能被罚款20元至200元不等,同时可被暂扣相关经营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城 管 执 法 范 围 : 占 用 公 共 场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包括占用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中,如果有人或组织进行了非法侵占、占用或挖掘等行为,城管执法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暂扣或吊销其占用的公共场所的许可证或执照。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城管执法人员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事项。
综上所述,城管执法范围包括占用公共场所,城管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时,需要依法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相关事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相关法规,不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是每个人都应该履行的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时,需要依法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事项,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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