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况如下:
1、教唆十八岁以下人员犯罪;
2、累犯;
3、武装掩护走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5、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对毒品犯罪累犯能否重复从重处罚
1、对毒品犯罪累犯能否重复从重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无论是在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毒品犯罪累犯,有可能同时触犯刑法总则中的一般累犯和刑法分则中毒品犯罪累犯的规定,对此是否可以重复从重处罚?我们认为,根据“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国际惯例,只能判处一次从重处罚。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刑法分则第356条的规定处罚。
2、毒品犯罪累犯与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以及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其中和毒品犯罪累犯有关的是第71条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先减后并”的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累犯或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无关,但涉及到毒品犯罪累犯。如果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不仅构成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而且同时构成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因此,在对犯罪人适用数罪并罚的同时,还应当从重处罚。
3、毒品犯罪累犯与缓刑
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是缓刑制度的一项前提条件。但这里所说的毒品犯罪累犯与缓刑,是专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又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毒品犯罪的,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还应当根据刑法第356条毒品犯罪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后的任何时间内,又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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