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累犯(刑法第65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刑法第347条);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
对毒品犯罪累犯能否重复从重处罚
1、对毒品犯罪累犯能否重复从重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无论是在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毒品犯罪累犯,有可能同时触犯刑法总则中的一般累犯和刑法分则中毒品犯罪累犯的规定,对此是否可以重复从重处罚我们认为,根据“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国际惯例,只能判处一次从重处罚。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刑法分则第356条的规定处罚。
2、毒品犯罪累犯与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以及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其中和毒品犯罪累犯有关的是第71条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先减后并”的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累犯或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无关,但涉及到毒品犯罪累犯。如果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不仅构成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而且同时构成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因此,在对犯罪人适用数罪并罚的同时,还应当从重处罚。
3、毒品犯罪累犯与缓刑
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是缓刑制度的一项前提条件。但这里所说的毒品犯罪累犯与缓刑,是专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又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毒品犯罪的,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还应当根据刑法第356条毒品犯罪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后的任何时间内,又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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