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
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穿戴好劳动保护,携带煤气报警器进入煤气作业现场。
2、在装有煤气设施的建筑物或区域及周围40米内禁止吸烟。
3、严禁电力线从煤气管线和煤气设施有关的一切金属物体结构上布放,以免发生着火或爆炸。
4、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区域作业。
5、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煤气浓度,根据标准确认可以进行作业后,指定专职作业监护人员,作业过程中专职监护人员手持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发现CO超过有关标准,马上组织作业人员撤出作业现场。
6、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同时执行密闭空间作业的规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
7、煤气危险区作业必须检测确认CO浓度,24.45PPm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40.8PPm作业时间为1小时;82PPm工作时间为0.5小时;164PPm工作时间为15~20分钟,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间隔2小时以上。
8、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禁止吸烟的公共场合有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
(二)会议厅、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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