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诉原告:姓名XXX,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人:姓名XXX,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
XX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故意伤害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某、被告人X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地村民XM某到被告人X某(写明争吵事情经过)在厮打过程中X某将X某打伤,并将其财产损坏。经鉴定,X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X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写明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X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某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XX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检验鉴定书、XX人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XX罪。
二、被告人X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某民事赔偿费共X元。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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