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满足再审程序的申请条件
申请再审的条件: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再审案件是否能开庭审理
再审案件一般都会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当然,当事人除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因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如经审查,检察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并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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