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警方告知当事人被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不代表已经执行。
通常情况下,实施拘留必须有书面的拘捕令,但特定情形如紧急情况可以选择先进行口头传唤,随后再做出相关法定程序与文书。
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时,应首先填写一份详尽的《呈请拘留报告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批后,方可制作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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