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注销决议,制作会议纪要;
3.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1)清算组织成员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等构成,与申请注销社团有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注销社团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2)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已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理工作。
一、社会团体注销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三)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四)银行帐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五)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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