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3-03-23 16:32:58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协商解决。须双方同意才可进行。

(二)诉讼解决。发生专利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途径予以保护。专利侵权案件,一般以各地中院一审、高院二审为级别管辖。

(三)行政处理。即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在行政处理方式中,须明确:1、行政处理的启动须申请,即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不能主动进行;2、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对是否侵权进行认定,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3、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4、超过15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四)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的内容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的机关与行政处理的机关应当一致;调解为自愿,即调解的结果需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只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另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4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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