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对于私立学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私立学校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存在股东权益,股东或合伙人可以享有分红或分配利润的权利。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时资产也不得转让和私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私立学校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存在股东权益。根据章程或约定,股东或合伙人可以享有分红或分配利润的权利。但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时资产也不得转让和私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私立学校有何不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是指由非政府机构和个人自愿发起、依法设立、独立自主、自我管理、服务社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私立学校则是指由私人出资、非政府机构和个人自愿发起、依法设立、独立自主、自我管理、服务社会、非营利性学校。
从定义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它们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目的略有不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非政府机构和个人自愿发起,依法设立,独立自主,自我管理,服务社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加强社会公益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由章程规定,公益活动由理事会决定,实行民主管理。
私立学校则是由私人出资,非政府机构和个人自愿发起,依法设立,独立自主,自我管理,服务社会,非营利性学校。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促进教育的发展和进步,提高教育质量。私立学校的管理由章程规定,公益活动由董事会或校长决定,实行民主管理。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私立学校在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目的上存在一些差异,主要是由于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同所导致的。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对私立学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和规定,接着通过对比两种组织的管理方式和目的,更加详细地阐述了它们的差异。最后,再次强调了两种组织形式的差异,并呼吁人们在选择学校时要注意其法律地位和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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