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禁止标线是指违反禁止标线通行、停车、转弯、非法占用车道等行为。违反禁止标线主要有以下情形,具体为:
1、实变道;
2、在禁止转弯的路段转弯;
3、车辆在红绿灯路口随意变道,压实线;
4、车辆随意跨越黄实线逆行;
5、车辆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处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现场处罚自处罚决定出具之日起计算;非现场处罚需要下罚单的违法行为,从接受处罚之日起计算。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按照本法的规定,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无论是实施一次还是多次,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但其中只有一个人具有责任能力,其他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每个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为了相同的目的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说,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明知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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