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借款欠条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17 08:03:08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2万元借款欠条真假难辨,举证不能被判驳回

一张20000元借款欠条,欲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案,近日由云南昭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曹先佐因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年2月4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自己与借款人陈昌丽系朋友关系,2008年7月14日,陈某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08年12月前偿还全部欠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于是起诉到法院

陈昌丽认为,原告曹先佐虚构借款20000元事实,捏造证据:一方面欠条内容记载2008年7月14号陈昌丽欠曹先佐(杨心)20000.00万元人民币,即欠原告2亿元人民币写法不实;另一方面欠款人处签字为陈昌丽不是自己亲笔书写,系原告模仿自己签名,并向法院申请签字笔迹的司法鉴定。

2009年3月23日,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签有陈昌丽的签字做出鉴定结论为:送检《欠条》欠款人处陈昌丽的签名不是陈昌丽书写。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债款,所举证据《欠条》,经鉴定欠款人处陈昌丽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笔书写。曹先佐提供的证据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且曹先佐又不能举出其他合法有效证据与之印证,故法院不予采信,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逐作出驳回曹先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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